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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2022-10-11 17:22    |  浏览量: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对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从总则、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和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收存、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共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程序及要求。

        三、重要举措

        (一)明确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工作,设立“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控账户”)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全市唯一的预售资金收存账户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明确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的全部购房款必须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三)购房人可通过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跟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监管额度明确为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六)明确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使用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首次拨付节点不早于地下结构完成,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账户内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分期、其他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入账金额相匹配时,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金额相匹配时,并按要求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申请,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八)明确了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违规收存购房款、不配合划转或追缴资金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行为的相关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20221028日起施行所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二)新老政策衔接

        20221028新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21028前已纳入监管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楼栋,所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尚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购房款,统一进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后,再通过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自动分配至原监管账户,由原监管银行继续监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2-10-11 17:22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柳州监管分局对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更名为《柳州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联合发布,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从总则、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和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的收存、预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共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预售资金监管的程序及要求。

        三、重要举措

        (一)明确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管理工作,设立“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以下简称“预售资金监控账户”)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全市唯一的预售资金收存账户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明确定金、首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全额付款、分期付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按揭贷款等)的全部购房款必须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三)购房人可通过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查询所购房屋预售资金入账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部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便于监管部门及时跟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监管额度明确为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监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综合评估确定。

        (六)明确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使用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首次拨付节点不早于地下结构完成,建筑物主体结构封顶前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额度的7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管账户内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账户内余额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分期、其他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入账金额相匹配时,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每套房屋入账金额与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首付金额相匹配时,并按要求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网签申请,方能办理该套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八)明确了对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违规收存购房款、不配合划转或追缴资金至预售资金监控账户行为的相关处理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执行时间

        《实施细则》20221028日起施行所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柳州市房产交易所预售资金监控账户

        (二)新老政策衔接

        20221028新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楼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0221028前已纳入监管的预售商品房项目楼栋,所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尚未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购房款,统一进入预售资金监控账户后,再通过预售资金监控管理系统自动分配至原监管账户,由原监管银行继续监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