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实施“乙类乙管”后 治疗费用如何报销?
晚报讯 日前,市民陈女士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后随即就医。经过住院治疗,陈女士身体痊愈出院,并且通过医保结算,她个人无需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大降低了经济负担,这得益于自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我市继续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为更好地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市医保局和医保中心通过举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培训班,解读实施“乙类乙管”前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相关待遇结算、手工报销流程、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费用结算清算等业务进行培训,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进行结算。
但还有许多市民对此感到疑惑,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如何通过医保结算,享受医疗保障?对此,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包括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门诊和住院费用都享受相应的医保结算待遇。
门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增加“新冠门诊”医疗费结算类别专项保障新冠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费用二级医院报销比例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原结算方式执行,享受相应待遇。
住院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个人不出钱。
异地就医享受相应待遇。那么异地就医如何结算?市医保中心提醒,异地就医无需备案,区内直接刷医保直接结算,享受相应待遇。跨省二级及以下基层机构门诊现金结算回参保地报销,住院由收治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和财政清算,参保人不需支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据统计,截至2023年1月17日14时,我市新冠门诊类别结算570人次,医疗费总额135343.35元,医保支出总费用115506.93元,统筹基金92716.29元,个人账户 22790.64元。其中区内异地结算22人次,医疗费总额4526.42元,医保支出总费用4020.46元,统筹基金3246.02元,个人账户77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