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277E/2022-1064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体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09日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各合作共建基地单位: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已经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柳州市体育局
2022年3月9日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
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办发〔2019〕28号),落实《深化体教结合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建设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根据我市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柳州市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共建基地”)是以整合社会多方体育资源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体育改革,发展青少年竞技体育战略的需要,是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多方合作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合作共建基地评定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柳州市体育局负责监督、指导合作共建基地严格按照《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建设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及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合作共建基地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相关审批规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单位。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注册柳州运动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或开展本项目长训运动员不少于50人;注册柳州教练员不少于2人,或长期任教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或教练员不少于4人。
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所报项目须具备标准、非标准训练场地若干个及良好训练设施器材等,申报相同项目的不同单位将择优选择。
第三章 评定方式
第七条 每年统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由意向单位自行申报,并交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体育运动学校受理。
第八条 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合作共建基地进行资格认定和综合考评,通过考评的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认定通过的单位,由市体育运动学校与其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并授予牌匾。
第十条 每年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合作共建基地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合作共建基地在资格认定周期内同时受国家、自治区、市级体育及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如有违规、违纪或被通报处分的单位,取消认定资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与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合作共建基地授予期限为一个区运会周期(以下简称“协议期”)。协议期内,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合作共建基地进行星级评估,根据合作共建基地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年星级评定;体能训练、运动损伤康复团队类的合作共建基地,应以参与相关运动队保障比赛前后体能训练及损伤康复作为实施要求,并参照得以保障的运动队所获最高一项成绩享受相应星级待遇,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支持政策按照基地年度考评办法及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合作共建基地在协议期内须完成市体育局指定的区运会金牌任务及运动员输送人数任务。
第十三条 协议期内,每年按协议中具体要求给予合作共建基地一定数量的专项训练耗材补充。按照协议规定,合作共建基地上报采购申请后由体育运动学校统一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协议期内,每年给予合作共建基地的专项参赛费用,应用于外出比赛运动员、教练员、基地工作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报名费等参赛所需经费。报账时须提供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统一到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进行报账。
第十五条 协议期内,每年按协议给予合作共建基地的专项聘请项目专家或上级部门赴柳指导授课方面的培训经费,用于授课人员授课费、交通费、住宿费、基本伙食费等合理开支,或基地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所需报名费、交通费、住宿费、基本伙食费。报账时须提供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统一到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进行报账。
第十六条 协议期内,每年按协议给予合作共建基地在柳州注册并参加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前六名,集体、团体项目前三名成绩的重点运动员享受与体校运动员同等的伙食费、服装费补助待遇,以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发放形式对名册中重点运动员给予相同补助待遇。每年9月开始统计当年参加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前六名,集体、团体项目前三名成绩的运动员,享受运动员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时间从当年10月开始,至次年8月截止,可根据当年度伙食费总体情况调整享受伙食费、服装费的运动员名次范围。运动员不得重复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七条 合作共建基地在协议期内,每年按获评星级确定支持经费,星级评定按该基地实际带训、输送运动员数量、培养运动员所获成绩,及我市该项目发展前景综合考虑给予评定。各星级每年度支持范围:五A星级/年/2万-2.5万;四A星级/年/1.5万-2万;三A星级/年/1万-1.5万;二A星级/年/1万-0.5万;为鼓励同项目优秀合作共建基地,同星级单位可在支持经费范围内浮动。如没有注册运动员或该项目暂未被列入区运会项目的合作共建基地,或上一年度未代表柳州市参加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前六名,集体、团体项目前三名的合作共建基地,不给予经费支持,如组队参赛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上一年度赛事取消,星级评定可申请延续上一年度。相关合作共建基地所支持经费如遇财政缩减将降低支持经费,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年度考评
第十八条 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合作共建基地资格认定、评估、监管考评组。
第十九条 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各合作共建基地单位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70分及以上)的单位,不再另行公示。对考核不合格(不足70分)的单位,市体育局将进行督导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如整改不力,市体育局将暂停与该基地的相关合作。具体考核办法按照《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建设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合作共建基地相关支持经费支出应用于合作项目训练、耗材购置、外出比赛、外出培训、聘请专家授课、改善运动队训练条件等方面的开支。各合作共建基地应按照需求提前上交申请表,获同意后按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如费用使用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将取消该合作共建基地资格,并移交纪检监察委、司法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期内,如出现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事件,将取消该合作共建基地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家评审会每年根据上年度赛事成绩进行调整,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项目合作共建协议
2.柳州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1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项目合作共建协议
甲方: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乙方: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关于深化体育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桂办发〔2019〕28号),落实《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发展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步伐,全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办体育,促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 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自愿签署本合作共建协议。
一、合作模式
1.甲乙双方合作组建柳州市青少年 项目运动队,甲方负责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资金补助、绩效考核。乙方负责组建队伍、开展训练、日常管理、组队参赛,具体工作受甲方领导。甲乙双方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2.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每年按照《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发展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星级评定,并参照星级标准给予经费支持,以五A星级/年/2万-2.5万;四A星级/年/1.5万-2万;三A星级/年/1万-1.5万;二A星级/年/1万-0.5万;为标准给予保障,相关合作共建基地所支持经费如遇财政缩减将降低支持经费,并对社会公示。
4.合作共建训练单位支持经费使用原则:
(1)经费使用范围不得违反协议中的要求;
(2)支持经费按年度给予保障支持,应按照《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基地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执行经费报销,不得以现金形式拨付;
(3)在单个合作共建基地年度支持总金额不变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支持范围内的调整。
二、合作目标任务
(一)全力备战自治区运动会,在双方合作的项目 比赛中取得至少 枚金牌 。
(二)向2023年全国第三届青年运动会输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至少 名运动员代表广西队参加2023年全国第三届青年运动会。
(三)申报优秀后备人才基地或高水平运动队。
三、双方职责权利
(一)甲方的职责权利
1.负责柳州市青少年 项目的统筹规划,条件审核、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动态监管等工作;负责牵头研究组队方案,制定下达目标任务,负责指导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报名工作,负责年度及周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督查 队日常训练、备战参赛、管理保障等工作。
2.按乙方代表柳州市参加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获得个人单项比赛前六名,集体、团体项目前三名成绩进行评定星级;体能训练、运动损伤康复团队类的合作共建基地,应以参与相关运动队保障比赛前后体能训练及损伤康复作为实施要求,并参照得以保障的运动队所获最高一项成绩享受相应星级待遇,给予经费支持。协议期内,甲方根据乙方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单项锦标赛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年星级评定,并给予经费支持,无需另签协议。该经费有计划按合作框架为乙方解决专项训练耗材、外出参赛、培训、专家授课等费用,所有费用报销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3.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注册权。按照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同等待遇给予乙方列入甲方名册的运动员伙食、服装补助,具体参照《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基地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执行。
4.根据《柳州市体育局关于发展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乙方进行基地评估、督查。
5.按照《柳州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柳政规〔2019〕62号)对乙方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实施奖励。
6.监督乙方合作支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周期性对乙方基地合作共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决定重大赛事具体参赛运动员最终名单。
8.如乙方出现违反兴奋剂相关规定事件,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合作共建基地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乙方的职责权力
1.协助甲方组建柳州市 项目运动队的基本框架,如:训练场地,教练队伍,运动员等。确保正常训练、外出交流参赛、聘请专家赴柳指导。做好队伍安全管理,在场地、设施、交流学习、科研等方面投入相应的资金保障,将周期内合作资金有计划用于专项运动队。
2.明确周期内任务和具体职责,按甲方要求上报周期计划并接受甲方资金核算及考核,应有专人负责对合作共建基地相关经费、下拨器材等进行独立建档及核算;负责运动队训练、备战、思想教育、后勤保障及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3.用于购置专项训练耗材、外出训练和交流参赛、聘请项目专家或上级部门赴柳指导授课等方面的费用支出严格按照甲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统一到甲方进行报账。
4.接受甲方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按甲方要求积极做好训练和备战工作,组织运动队参加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各项重要赛事活动,承担比赛的指标任务。
5.所获荣誉由甲乙双方共享。
6.负责落实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职责,坚决抵制和反对使用兴奋剂。
7.乙方代表柳州注册并列入柳州市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名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均享受体制内同等输送奖励和服装、伙食补助。
四、其他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上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壹份。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内,甲方根据乙方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年星级评定,并给予经费支持,乙方需对具体支持经费进行确认即可,无需另签协议。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五、合作周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协议要求完成既定目标或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可撤销对乙方合作共建基地资格,收回合作共建牌匾,停止合作共建经费支持。如产生有关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柳州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项目“合作共建”训练基地星级评定标准(试行)
参评单位(盖章):
级别 | 评定条件 | 支持范围 |
五A级 | 国家级后备人才基地或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国家级(或以上级别)赛事季军以上。 | 一年两次专家授课;两次外省或外市培训;两次外省参赛。 |
四A级 | 自治区后备人才基地或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金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水球)需达到组队参赛规定人数30%(或以上)人数获得金牌。 | 一年一次专家授课;一次外省或外市培训;一次外省参赛或两次区内参赛。 |
三A级 | 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银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水球)需达到组队参赛规定人数30%(或以上)人数获得银牌。具备申报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后备人才基地的条件。 | 一年一次专家授课;两次区内培训。 |
二A级 | 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上一年度自治区(或以上级别)年度单项锦标赛铜牌,集体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水球)需达到组队参赛规定人数30%(或以上)人数获得铜牌。 | 一年一次专家授课;一次区内培训。 |
考评人员签字: 考评小组签字: 考评单位(盖章):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