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9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北海市海洋局: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渔业现代化水平,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6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总体实施方案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2021年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推动我区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思路,明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成效和具体安排,促进渔业资源养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为实现广西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安排,合理运用。保持补助政策的延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聚焦推动我区渔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确保国家出台和规划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到位。合理运用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夯实渔船渔港基础、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推动渔业转型升级,统筹促进广西现代渔业跨越式发展。
(二)保障民生,健全机制。践行以渔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调整补贴方式,健全补贴与渔民民生、资源养护、安全生产等领域相协调的新机制,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支持开展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培训,为渔民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
(三)明确责任,平稳推进。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主体责任,继续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市长负责制”。
三、任务目标
2021年至2025年,继续优化调整我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渔业发展补助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效能,助力我区渔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规划,围绕推动渔港管理改革、促进绿色循环发展等方面,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坚持深化改革,更好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提升渔业基础设施设备水平,做强海洋渔业,壮大特色产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大渔业资源养护力度,继续压减近海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实现海洋捕捞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渔业管理水平,推动渔港基础设施和渔政队伍装备建设迈上新台阶、渔船渔港本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渔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显着提高,加快推进渔业渔政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支持重点和具体安排
(一)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渔业安全生产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面。具体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每年度财政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下达文件和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实施文件执行。重点保障工作如下:
1.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主要对人工鱼礁、管理维护平台、海洋牧场信息化等建设内容给予适当补助,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修复海洋生态环境。
2.现代渔业装备设施。一是近海捕捞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二是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近海和远洋渔船防污消防、救生通导、生产生活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三是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重点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养殖装备,提高养殖业装备水平,促进深远海养殖空间拓展。四是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重点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3.渔业基础公共设施。重点支持北海、南澫、钦州、防城港等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加大对区域内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生产加工流通、垃圾污水综合治理、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运营与监管智能化等方面投入,打造区域产业结构平衡、产业层次较高、特色优势明显、港产城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渔港经济区。
4.渔业绿色循环发展。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的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以及智能水质监测与环境调控系统配备等方面。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同地区、县域集中连片养殖面积规模等进行分档补助,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坚决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
5.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
(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统筹推动我区渔业高质量发展。除用于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外,立足我区渔业发展实际和区位优势,统筹用于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渔港基础和渔政执法装备建设、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水产品加工流通、水产种业工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海洋牧场建设与增殖放流渔业统计管理等方面,优先保障近海渔民减船转产,并可对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予以补充。具体工作如下:
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发放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保障开发(升级)、维护补贴申报信息化系统。每年度补贴发放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标准和要求执行,我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2.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在“十三五”减船转产工作基础上,持续对近海渔船进行压减,“十四五”期间,合理运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继续支持近海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机动渔船退出海洋捕捞业进行补助。其中,对减船转产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补助,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标准安排;对减船转产渔民培训补助,按不高于3000元/人的标准安排,鼓励引导渔民向水产养殖和非渔业产业转移。渔船拆解、拆船废料无害化处理、渔具集中销毁工作经费标准另行制定。
3.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近海渔船,重点支持渔船救生、通导、消防、防污染、生产用海上宽带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原则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采购价的80%。其中,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上限,其余部分由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补充。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财力实际,再予以一定配套补助。对于近海渔船船上制冷设备,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予支持。远洋渔船,重点支持国家明确的远洋捕捞渔船强制安装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国产设施设备。原则上,强制安装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中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补贴上限,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在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按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1:1进行配套。对于国家明确的远洋捕捞渔船可选安装设备,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不予支持。
4.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一是支持建设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工厂化养殖、集装箱养殖、陆基圆形池养殖、池塘工程化养殖等设施渔业,提高集约化养殖水平,稳定渔业生产,重点扶持设施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智慧渔业管理及其技术支撑等。二是支持发展深远海养殖工程,利用北部湾海水水质优越的条件,建造(购买)重力式深水抗风浪、桁架式网箱和养殖工船等先进设施设备,推动离岸设施化养殖发展。三是支持开展池塘标准化、水产养殖(育苗)尾水治理、浅海滩涂贝类养殖浮筏(排)和延绳浮式吊养等升级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水平。四是支持实施稻渔综合种养,开展田埂加高加固、进排水系统和鱼沟及防逃设施建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五是支持科学有序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发挥大水面增养殖作用,开展育苗培育设施建设、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品牌创建、产品营销、智能化管理等。六是支持推进渔业产业园区建设,开展产业园区道路、电力、管养用房等养殖环境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发挥产业集群效应。七是支持鼓励发展南珠产业、碳汇渔业、数字渔业、休闲渔业。八是支持积极推动东盟、桂台等外向型渔业合作,支持建设海外渔业养殖基地等,提升渔业发展空间、层次和水平。九是支持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十是鼓励开发挖掘保护渔业产业文化,创造渔文化附加值,支持广西桂西北山地稻鱼复合系统——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支持稻渔丰收节、南珠文化节、开海节、蚝情节等有关渔业文化活动的举办,及区域优势特色渔业文化宣传等,引领现代渔业建设。
5.渔港基础和渔政执法装备建设。一是重点围绕我区渔港经济区,支持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对重要渔港、渔业码头、渔政执法基地码头等进行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港池航道锚地疏浚、港区道路和通讯导航、系泊、供电、照明、消防区、公共卫生、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二是对渔用航标进行高标准升级改造,完善避风锚地安全辅助、监控指挥和后勤保障设施,提升渔港安全避风容量和渔船有效避风率。三是统筹配备各层级渔政执法装备,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适度向市县两级倾斜,重点支持各地渔政执法基地及船艇码头建设、渔政执法船艇配备更新、取证和应急类人员执法装备配备等方向,全方位提升执法监管硬件水平。
6.渔业渔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支持开发建设和升级改造涉及渔船渔港、渔业船员、养殖业、市场加工、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安全生产、渔政执法、项目申报等领域的管理信息化系统。二是支持我区已建渔业信息化系统的运维,保障部垂管(委托管理)系统的数据技术委托服务,支持渔业信息化、政务电子化创新改革。
7.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夯实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一是支持我区“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树立典型示范、激发基层活力,构建渔业安全长效机制。二是支持全区渔业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升级改造自治区本级渔业安全应急中心,推动沿海各市、县(市、区)应急中心建设。三是强化渔业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支持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推行线上远程培训考试,促进职务船员提质增量,提高普通船员持证率。四是支持渔区安全生产宣教工作,探索采用新媒体、自媒体等渠道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科普和警示教育,推动渔业安全宣传“五进”。五是提升渔业安全“技防”能力,支持视频监控、电子围栏、物联网等技术推广应用,强化渔港内渔船以及进出港渔船安全核查,同步加强对避风港湾、临时停泊点、密集养殖区域的渔船监管。六是支持沿海渔业岸台更新升级,建设渔业无线电监测站。七是支持渔业保险补贴。
8.水产品加工流通。一是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改扩建加工厂房和仓储设施,购置仪器设备,提升冷链流通设施设备水平。二是加强重点渔区和港口专业水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快现有水产品批发、销售市场的改造,扶持和培育新的水产品批发专业市场。三是扶持水产品开展研发、精深加工、品牌培育、包装提升等。四是加快流通市场信息化建设,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装备,搭建电子交易平台,促进水产流通业发展。
9.水产种业工程。逐步构建地方特色水产种类和重点引进养殖品种的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体系,支持水产养殖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鉴定评价,支持水产种质资源场(库)、良种繁育基地和现代种业产业(示范)园建设,以及生物育种、遗传改良、创新育种等技术应用。
10.渔业资源调查评估、海洋牧场建设与增殖放流。一是支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在沿海主要渔港、内陆主要江河沿岸、大水面水域等地区建立渔业资源监测站点,开展渔业资源动态监测,定期组织综合性渔业资源调查评估。二是支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对人工鱼礁、海上平台、在线监测设施设备、物种救护、增殖放流设备维护更新、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等建设内容给予适当补助,保障修复关键物种栖息地。三是支持对渔业资源、物种栖息地监测及水生生物养护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土着渔业资源和名特优品种的增殖放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用水、用电、用地等问题,形成合力,确保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稳步实施和项目建设的如期推进。
(二)加强资金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完善资金管理细则,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渔业渔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不得挤占、挪用下达的资金。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渔业渔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加强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把各地区实施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作为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滚动安排机制,强化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了解掌握项目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确保项目质量。
(四)加强绩效考评。科学合理制定绩效指标,将补贴政策与渔业管理相挂钩,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各地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同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渔业发展支持政策调整的认识,切实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采取新媒体、传统媒体、信息公开和项目公示等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积极争取渔民群众理解和支持,为渔业发展支持政策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