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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41R/2020-5935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标  题:
        柳民规〔2020〕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发文字号:
        柳民规〔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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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民规〔2020〕5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来源: 柳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20-11-23 09:29    |  作者: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推动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建设,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办法、建立督查制度,切实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1118日  

        柳州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高龄老人享受更多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订)《柳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柳政办〔20141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柳政函〔20142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下文简称高龄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龄老年人,是指具有我市行政辖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民政部门为高龄补贴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高龄补贴发放管理配套政策,协调财政、公安等部门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相关事宜,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牵头负责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费用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章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具有柳州市行政辖区内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六条高龄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00元。

        县区(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县区(新区)可以适当放宽高龄补贴发放年龄,执行时参照以上发放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三章 高龄补贴资金筹集和预算管理

          第七条  发放高龄补贴所需资金,五城区由市本级与各城区按11标准承担80岁-89岁高龄补贴,90岁-99岁及100岁以上高龄补贴资金由各城区全额承担。各县以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高龄补贴资金由各县和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全额承担。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报送的高龄补贴年度预算,按照本级应分担的比例,审核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高龄补贴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下达。

        第十条  高龄补贴经费由各县区(新区)根据柳政函〔2014298号文的有关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区民政局(新区社会事务局)根据高龄补贴经费年度预算总额的3%向本县区(新区)申请工作经费。

        第四章 高龄补贴发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村委会(居委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社区)高龄补贴的申请受理、登记审核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高龄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高龄老人无法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时,须提供本人的《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可提前1个月提出享受高龄补贴申请,符合条件当月予以发放高龄补贴。

        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区(含两新区)实行全城通办制度,老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都可受理申请;各县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受理申请。

        户籍所在地没有变化的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自动享受增龄补贴标准,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及批准。高龄补贴申请材料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村委会(居委会)负责接收高龄补贴的申请并进行调查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纸质版和电子版),并于每月25日前将所有申请材料复印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立即退回,并向申请人告知理由。

        (三)资金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名单后,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补贴当月申请当月起计发发放一次,每月30日前完成发放。当月申请未能及时审批当月发放的,次月予以补发。

        《柳州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高龄老人资料页)复印件、银行卡或者存折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审定后,应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分别复印留存建档。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一人一卡(折)按人按月发放到高龄补贴享受者个人账户,因老人行动不便无法办理银行卡折时,可以委托发放到家属或监护人的银行账号。补贴发放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需对辖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高龄补贴自申请人符合发放条件并经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当月止;因个人原因延误申请的,自批准当月起计发,之前的高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四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进行不少于2次的享受资格复审。

          享受高龄补贴的高龄老人户籍迁出柳州市、亡故或失联的,其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和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高龄补贴停发手续,从其迁出、亡故或失踪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户籍属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五城区的村委会(居委会)之间相互迁移的高龄老人,可从迁入当月起提出转移申请,迁入地从原户籍地高龄补贴发放截止月份的次月起计发高龄补贴;其余行政辖区户籍人员户籍迁移时适用初次申请制度,凡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户籍跨市迁移,适用初次申请制度

          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失联高龄老人再度出现后,待复核通过后恢复计发,缺漏部分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在核定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每年对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高龄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账,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核与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向举报者答复。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受托人)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其亲属(受托人)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予以全额追回上缴,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在所在村(社区)予以公开,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做好发放管理工作。按照《柳州市民政领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工作容错纠错暂行办法》实行容错机制,在工作落实中出现失误错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保护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凡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