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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发改规〔2022〕6号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2-12-30 18:35    |  作者: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柳发改20226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绿洁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市、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5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实际,决定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

        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收费主体为柳州市绿洁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柳州市(县)范围内所有开展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提供处置服务的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促使新旧收费政策有序衔接,平稳实施,同时综合考虑现实成本和预期成本,以及平衡区内同类收费水平,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下表分步实施:

        执行时间

        收费标准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按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计重或按月定额)

        第一年至第三年     

        (1)三级医疗机构:2.8元/床.日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40元/月

        (2)二级医疗机构:2.55元/床.日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4.5元/千克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2元/床.日

        第四年

        (1)三级医疗机构:3.75元/床.日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60元/月

        (2)二级医疗机构:3.35元/床.日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6.0元/千克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元/床.日

        备注


        产生医疗废物的卫生室自行将医疗废物收集至各乡镇卫生院暂存,由处置单位统一转运、处置,按每月每家40元收取,不再分步实施。


        、收费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收费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政策文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患者收取。

        (三)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床日数计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金额按卫生健康部门的网络直报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算确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的直报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处置单位根据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收当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相关医疗机构对直报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监督。一级及以下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床位数签订处置合同。

        四、其它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第四年(第二步)收费标准执行前,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预期成本和服务能力达到测算值、并对第一步收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下文实施。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计重收费的可操作性手段,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多收费方式的选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意识,按时足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积极配合处置单位完成医疗废物的收纳转运工作。市医保部门要把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在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充分考虑。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对我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与帮助。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请收费单位切实做好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230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30日印发




        其他文件

        柳发改规〔2022〕6号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12-30 18:35  作者: 价格调控和收费管理科



        柳发改20226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

        健康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绿洁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市、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05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实际,决定重新核定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

        柳州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收费主体为柳州市绿洁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柳州市(县)范围内所有开展医疗服务并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提供处置服务的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促使新旧收费政策有序衔接,平稳实施,同时综合考虑现实成本和预期成本,以及平衡区内同类收费水平,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下表分步实施:

        执行时间

        收费标准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按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计重或按月定额)

        第一年至第三年     

        (1)三级医疗机构:2.8元/床.日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40元/月

        (2)二级医疗机构:2.55元/床.日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4.5元/千克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2.2元/床.日

        第四年

        (1)三级医疗机构:3.75元/床.日

        (1)日医疗废物量少于2公斤(含):160元/月

        (2)二级医疗机构:3.35元/床.日

        (2)日医疗废物量2公斤以上:6.0元/千克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0元/床.日

        备注


        产生医疗废物的卫生室自行将医疗废物收集至各乡镇卫生院暂存,由处置单位统一转运、处置,按每月每家40元收取,不再分步实施。


        、收费管理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收费单位应在办公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向服务对象出示收费政策文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并与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支付方式等。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患者收取。

        (三)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床日数计收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金额按卫生健康部门的网络直报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算确定。市卫生健康部门应于每年131日前向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的直报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处置单位根据报表中的“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收当年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相关医疗机构对直报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实施监督。一级及以下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床位数签订处置合同。

        四、其它规定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第四年(第二步)收费标准执行前,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预期成本和服务能力达到测算值、并对第一步收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后,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下文实施。

        (二)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施计重收费的可操作性手段,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多收费方式的选择。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污染者付费”意识,按时足额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积极配合处置单位完成医疗废物的收纳转运工作。市医保部门要把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中,在制定或调整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充分考虑。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对我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并给予必要的协调、指导与帮助。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请收费单位切实做好收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柳州市生态环境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230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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