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文中规定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执行本方案。峰谷时段设置为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为9:00-12:00、18:00-23:00,平段为7:00-9:00、12:00-18:00,低谷时段为00:00-7:00、23:00-24:00。
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浮21%。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各用户根据峰谷时段的设置及时调整生产时间。电网企业抓紧时间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
关联文件链接(http://fgw.gxzf.gov.cn/cszz/jgglc/wjgg_57539/t87827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