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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2572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0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49号)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22〕49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8日
        文件下载:
        相关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49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日期: 2022-07-18 1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
        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2〕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以超常规举措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应保尽保。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如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和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选址,但已纳入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的,原则上在不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过渡期预支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调整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方案。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确需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的,编制单独选址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直接核销规划规模指标。

        二、足额保障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保障用地项目清单中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足额保障。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专精特新”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行计划指标核销制,在批准项目用地时由自治区直接配足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设置各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上限,由各市根据盘活存量土地情况自行安排使用。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计划30000亩,增强各市新增建设用地统筹保障能力。

        三、全力加强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符合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申请条件的,可向自治区申请有偿调剂,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价格下调10%。市、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指标不平衡的,经申请置换的县(市、区)同意,可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县与县之间指标等价置换;如需跨市置换的,经申请置换所在市同意,可进行县与县或市与市之间指标等价置换。属于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市、县(市、区)可直接申请与自治区储备库指标置换。对自愿纳入全区补充耕地指标协议交易申请清单的补充耕地指标,可直接与急需开工且拟在近期完成用地报批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民生项目挂钩,并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交易,补充耕地指标交易价格可按交易指导价下调30%。

        四、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范围并下调流转基准指导价。扩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跨县域流转范围,自治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跨县域流转范围由54个县扩增为62个县,覆盖所有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含4个参照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县)。下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流转基准指导价,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流转基准指导价由25万元/亩调整为15万元/亩。

        五、助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区直单位、市县人民政府、用地单位的“三方联动”保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层级工作协同联动,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新建、续建的高速公路、铁路、航运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桥梁、隧道等控制性单体工程,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且已办理用地预审、取得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的,可先行开工建设,同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批先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已经查处到位并完成组卷报批工作的,允许在用地报批红线范围内开工建设。对于用地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上报自然资源部审查;对于用地审批权限属于自治区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要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

        六、助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范围内,农村道路建设不可避免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按照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予以补足。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范围内,与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联的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遵循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原则的前提下,允许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并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

        七、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矿需求。对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产业项目建设需新设大型砂石土采矿权的,矿权出让计划不受年度上报时间限制,各市可随时上报出让计划;未纳入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的,允许调整本地矿产资源规划;所在市、县采矿权规划指标不足的,可在自治区级矿产资源规划预留指标中安排;对石英砂、花岗岩等资源综合利用程度高、产业链延伸长、产业规模化程度高的项目给予采矿权指标奖励。

        八、优化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进一步加快推进重大项目用地前期工作,重大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踏勘论证、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方案和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等项目用地前期各类审查事项,审查周期压减10%以上。推动用地审批再提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报批实行“即报即审”,审批时限在承诺时限基础上压减10%。依托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监测“一张图”系统,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库,对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实行精准服务保障。

        本措施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